Q:
海关可以不提前通知就开展稽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条规定“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实施不经事先通知稽查,是海关正常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权力。海关将越来越多地采用不经事先通知稽查的方式,在此也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增强依法守法意识,积极主动配合海关稽查工作。
Q:
为什么外地海关来本地稽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直属海关可以指定或者组织下级海关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稽查。”即作为直属海关的南宁海关可以指定或组织其辖区内某一隶属海关在南宁关区范围内实施稽查。
简单来说,只要企业的注册地在广西,不管企业是南宁、柳州、钦州、还是桂林、百色,南宁海关都可以指定由邕州海关来稽查哟!
Q:
稽查人员已经来了,我们没有事先准备,该怎么配合稽查呢?
敲黑板啦,下面满满都是知识点,建议保存收藏哦~
1、认真阅读《海关稽查通知书》及背面告知的“被稽查人权利义务和海关职权义务”,配合好海关办理稽查手续。
2、签收《海关稽查通知书》,按照通知书上的稽查范围,如实向海关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企业以外文记录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应当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电子数据。
3、海关稽查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到场配合海关工作。如不能到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企业代表人员配合海关稽查。
4、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查阅、复制企业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可以进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可以询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企业要积极配合海关的稽查工作。
5、在海关稽查中,企业如果收到《海关稽查征求意见书》,应当在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给海关稽查组。海关稽查结束后,会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