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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进出口报关流程详解!

发布时间:2022-10-14 19:07  浏览量:83

报关是履行海关进出境手续的必要环节之一。涉及到的对象包括: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和物品、货物两大类。由于性质不同,报关的程序也有些差异。


一、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


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1)进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货物报关单。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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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


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已填好的报关单。与此同时,还需提交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提交的单证是否一致。


海关查验无误之后将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



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海运进口提货单;海运出口装货单(需报关单位盖章);陆、空运运单;货物的发票(其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需报关单位盖章等);货物的装箱单(其份数与发票相等,需报关单位盖章)以及根据具体的货物的特殊单证。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海关认为有必要,报关单位还应交验贸易合同、定货卡片、产地证明等。


另外,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或免验的货物,应在向海关申请并已办妥手续后,随报关单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4)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进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或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向海关提交的许可证并不是一直固定不变的,国家主管部门随时会调整发布,所以需要时刻留意。



2、检验检疫制度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通关模式为“先报验,后报关”。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启用新的印、证书。


新的检验检疫制度对原卫检局、动植物局、商检局进行“三检合一”,全面推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规程和“一口对外”的国际通用的新的检验检疫模式。


而从 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进出口检疫的货物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放行单、证书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通关的形式。


同时,正式启用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原来以“三检”名义对外签发的证书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3、海关要求报关单位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一方面是监督法定检验商品是否已经接受法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另一方面是取得进出口商品征税、免税、减税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凡列入《种类表》的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均应在报关前向商品检验机构报验。


报关时,对进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


4、对国家规定的其他进出口管制货物,报关单位也必须向海关提交由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定的进出口货物批准单证,由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再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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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1、查验是通关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海关查验可分为3种:彻底查验、抽查和外型检验。


海关自查验受理起,到实施查验结束,反馈查验结果不会超过48小时。



2、海关查验货物时有3个要求:


1、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工作。


2、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货物管理人员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3、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有关费用,同时按海关规定交纳规费。




三、进出口货物的放行


01、当海关接受了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对相关单证资料进行了核查,查验了实际的货物,并在纳税义务人缴纳税费之后,在货运单据上签印放行。


需要注意:没有经过海关放行的监管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提取或发运货物。


2、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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