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粉是指咖啡豆磨成的粉末。17世纪传入欧洲以前,在北非和西亚被用作饮料已达几百年之久。全世界所有炎热、潮湿的地区都开辟了咖啡种植园,咖啡成为一种大众化的饮料。
咖啡的种类及产区
01、以咖啡豆外形分类
可分为平豆与圆豆。咖啡的果实通常由两颗椭圆形的果实相对组成的,互相衔接的一面为平坦接面的,被称为平豆;由一颗圆形豆子组成的,被称为圆豆。
02、以咖啡豆加工方式分类
常见可分为日晒法(干燥法)、水洗法、半水洗法(蜜处理法),可形成不同的风味。采收后的咖啡豆,一定要立刻进入处理程序,否则会开始发酵,使咖啡豆产生异味。
03、以咖啡豆品种分类
常见的以阿拉比卡(Arabica)、罗布斯塔(Robusta)及利比里卡(Leberica)三种咖啡豆为主,但目前流行的咖啡品种是阿拉比卡、罗布斯塔。
进口税号及申报要素
根据报关品名和市场流通领域消费者的认知习惯,通常将咖啡大致分为八个类型:
01、咖啡生豆
成熟的咖啡果实,通常被称为咖啡浆果(咖啡樱桃),其内有1粒或2粒扁平的椭圆形咖啡种子,这就是咖啡生豆。咖啡浆果去除果皮、果胶质等部分后,通过日晒等方式,使咖啡生豆含水量降至11%~13%左右。视市场需要,可以进一步采用浸除工艺,即将咖啡生豆浸入各种溶剂中提取咖啡碱,浸除咖啡碱后的生豆又叫低因咖啡生豆。根据国际认定的标准,经过低因处理的咖啡生豆,其所含的咖啡因重量不得超过生豆的0.1%,也就是说,每百克低因咖啡生豆的咖啡因含量不得超过0.1克。
◎归入税号:09011100(未浸除咖啡碱的咖啡生豆);09011200(已浸除咖啡碱的咖啡生豆)。
◎规范申报要素:品名;制作或保存方法(豆、粉等,未焙炒且未/已浸除咖啡碱);品种;产区。
02、咖啡豆(已焙炒)
咖啡豆(已焙炒)是将咖啡生豆在高温下烘焙或炒制,产生浓郁的咖啡香味,可直接作为食用咖啡原料。
◎归入税号:09012100(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豆);09012200(已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豆)。
◎规范申报要素:品名;制作或保存方法(豆、粉等,未焙炒且未/已浸除咖啡碱);品种;产区。
03、咖啡粉
咖啡粉要基于烘焙的咖啡豆,手动或利用机器研磨成粉状。因磨成粉后的咖啡容易氧化散失香味,通常在烹煮前才会进行研磨。
◎归入税号及规范申报要素:同咖啡豆(已焙炒)。
04、挂耳咖啡
挂耳咖啡是将咖啡豆磨粉后装入滤袋密封的便携式咖啡。饮用时,沿密封线撕开滤袋袋口,撑开两侧纸质夹板扣在杯沿上,缓慢用热水注入滤袋中的咖啡粉后饮用。
◎归入税号及规范申报要素:同咖啡豆(已焙炒)。
05、速溶咖啡粉
速溶咖啡粉俗称“黑咖啡粉”,主要是由咖啡豆经过烘焙、萃取、蒸发及冷冻干燥,在完成金属检测后灌装入罐。
◎归入税号:21011100。
◎规范申报要素:品名;成分含量;包装规格;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
06、三合一速溶咖啡
三合一速溶咖啡的主要成分为白砂糖、葡萄糖浆、植物油、速溶咖啡,并添加了少量的稳定剂、乳化剂、抗结剂、色素等。
◎归入税号:21011200。
◎规范申报要素:品名;成分含量;包装规格;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
07、胶囊咖啡
咖啡豆磨粉后装入铝制或其他材质的胶囊杯或丸内,抽真空或充入无害的惰性气体(如氮气),起到隔绝氧气、延长保质期的作用,杜绝了普通咖啡豆或咖啡粉接触空气后氧化变酸等问题。
◎归入税号:21011200。
◎规范申报要素:品名;成分含量;包装规格;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
08、咖啡饮料
咖啡饮料的主要成分为水、咖啡萃取液、白砂糖、奶粉、乳化剂、酸度调节剂等,可直接饮用。
◎归入税号:22029900。
◎规范申报要素:品名;成分;包装规格;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
进口报关所需资料
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可自主选择通关现场办理申报手续。报关时,应当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凭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名称及备案号、上一批次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输出国(地区)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随附的合格证明材料(如卫生证明);进口预包装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涉及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其他应当随附的证书或文件。实施无纸化申报的,应按无纸化相关要求执行。
进口商应当自行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进口商要求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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