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进口食品在满足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那么如何保证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呢?福州海关“食品安全课堂”本期就为大家带来专题讲解——食品进口时管理解析,后续还有精彩课程持续推出,敬请关注。
海关处在维护国门安全的“第一线”,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国际共治的原则。
进口时食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进口食品合格评定监管制度
2.进口食品指定口岸和指定监管场地监管制度
3.进口食品口岸现场查验监管制度
4.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管理监管制度
5.进口食品不合格处置监管制度
一、进口食品合格评定监管制度
1、制度概述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2、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第二款。
3、流程介绍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
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其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已在进口前监管部分进行阐述。(详见第一期食品安全课堂https://mp.weixin.qq.com/s/4kq81vUpg7GGcNBwdRP_hQ)
二、进口食品指定口岸和指定监管场地监管制度
1、制度概述
海关可以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指定口岸进口,指定监管场地检查。指定口岸、指定监管场地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2、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等。
3、流程介绍
01、适用产品
进境肉类、冰鲜水产品、粮食(大米除外)等。
02、指定监管作业场所监管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海关可以对部分食品实行指定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
03、进口食品指定或者认可场所监管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必须经海关允许,并按照海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04、大宗散装进口食品监管
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
4、海关小提示
可登陆海关总署官方网站,通过“首页>专题专栏>业务专栏>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查询。
三、进口食品口岸现场查验监管制度
1、制度概述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查验要求主要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3、监管内容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01、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02、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
03、动植物源性食品、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是否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04、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
05、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
06、食品感官性状是否符合该食品应有性状。
07、冷冻冷藏食品的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冷冻冷藏环境温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冷链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蒸煮试验。
四、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管理监管制度
1、制度概述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2、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3、监管内容
01、鲜冻肉类产品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02、进口水产品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03、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海关总署249号令第三十条)
04、特殊标识规定
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进口食品不合格处置监管制度
1、制度概述
海关依照国际规则和中国法律对进口食品开展合格评定。
2、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3、流程介绍
01、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
02、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
03、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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