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是种子植物的繁殖体系,对延续物种起着重要作用。种子与人类生活关系密切,除日常生活必需的粮、油、棉外,一些药用(如杏仁)、调味(如胡椒)、饮料(如咖啡、可可)都来自种子。
种子进口清关
(一)企业备案
引种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须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检疫审批
1、农业、林业部门植物检疫审批
由农业、林业部门植物检疫审批签发引进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2、海关总署植物检疫特许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国家禁止进境的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土壤、植物病虫害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需报请海关总署批准,办理特许审批手续。
(三)报关材料
《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明文件、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提单或装箱单、同意调入函(隔离种植地不在进境口岸直属海关辖区的)等相关单证和资料 ,在入境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四)口岸审核与查验
海关关员受理报关时,会对提供单证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进行仔细审核。口岸查验时,海关关员会:
- 核对品名、品种、数量、唛头、批号等是否与申报相符;
- 查验货物有无水湿、霉变、腐烂、异味、杂质、虫蛀、活虫、土壤和鼠类等情况;
- 查验运输工具及货物包装是否携带有害生物。
口岸查验一旦发现有害生物并有扩散可能的,海关将及时对该批货物、运输工具和装卸现场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五) 出具证书
检验检疫结果符合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发现我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性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和备忘录中订明的有害生物、其它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六) 隔离种植
需隔离种植的,出具《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运往指定的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并及时将口岸检疫情况通知隔离种植地所在地海关。
在地方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的,由具体负责隔离检疫的海关出具结果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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