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智关强国”行动,落实促稳提质保市场主体措施,积极落实“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助企纾困降成本”的要求,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全面实施“内河运费扣减”新举措。海关在对进口货物计征税款时,对符合扣减情况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从而帮助企业进一步降低通关成本。下面小编带你详细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吧。
01、什么是“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是指海运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通过水运方式继续运输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其中境内输入地点是指在承运进口货物的国际航行工具进入我国关境后,进口货物首次离开该运输工具的地点;起卸后,是指货物起卸行为开始之后。在通常的贸易实际中,内河运费主要涉及内河段江船运费及港口装卸作业费等。
温馨提示:在广州关区,通常指货物在运抵南沙等口岸起卸后通过水运方式继续运输产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02、“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可以进行扣减的情况
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已单独列明或者纳税义务人能按照客观量化标准进行分摊并提供依据的,不计入完税价格。上述情况为或者关系,满足其中一个即可。
温馨提示:只针对进口征税货物报关单,不涉及无需征税报关单。
03、“内河运费扣减”
需要提交的资料
对于内河运费已单独列明的情形,纳税义务人应提交具体列明运费明细的运费发票等单证资料。对于无法单独列明的,纳税义务人应提交客观可量化的扣减标准及依据资料,如:
(一)承运进口货物运输企业出具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资料。如内河段承运企业针对进口的该批次货物所签订的运输协议、运输费用相关资料等单证。
温馨提示:如果纳税义务人提供的依据仅是承运企业出具的简单说明,例如内河段航线运费***元,而对于该笔费用的来源、出处、计算方法等未能提供佐证材料,则这个依据不符合客观量化标准,海关无法据此开展审核,将不予扣减。
(二)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前后45天内)通常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三)第三方中介机构使用与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出具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咨询意见。
温馨提示:如果纳税义务人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缺乏客观量化数据的,海关不予扣减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04、“内河运费扣减”
如何填报报关单?
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未含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如成交方式为FOB、EXW等)且符合扣减情形的,海关可接受纳税义务人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运费”栏内仅填报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对于“运费”栏内填报全程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海关可接受纳税义务人以负值的形式在报关单“杂费”栏内填报已包含在申报运费中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进口货物申报价格已含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如成交方式为CIF、C&F等)且符合扣减情形的,海关可接受纳税义务人以负值的形式在报关单“杂费”栏内填报已包含在申报运费中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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