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受台风影响,多地出现强降雨过程,房屋受损、内涝多发,加工贸易企业厂房内存储的保税货物也易因水浸等原因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
加工贸易企业遇到此类事件怎么处置,不要着急,请尽快向主管海关报告。详细处置指南如下:
一、什么是受灾保税货物?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来源既有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等;也包括社会层面原因,如军事行动、战争等。其作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强制力,具有客观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观上不可预见性及社会危害性。
二、保税货物受灾后怎么处置?
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是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
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发改委、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在后续处理中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是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由加工贸易企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海关凭相关单证、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和处置证明等资料办理核销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核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和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加工贸易企业因处置获得的收入,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比照边角料内销征税的管理规定办理征税手续。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
三、企业灾后如何快速恢复生产
仓库、厂房受损,保税货物、不作价设备等需要转移到新的地点存放的,企业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报备,以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
生产活动被迫中断,手册执行时间不够的,企业可以凭变更合同等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延长加工贸易手册执行期限。
合同紧急,订单交货有限期,但因受灾无法及时组织生产交付的,企业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以外发加工的方式继续生产经营,以避免因误期交货而导致合同违约、造成损失。
四、办理受灾保税货物的单证要求
办理受灾保税货物有关手续时,企业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有:
1.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
2.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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